主席令
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 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3]
內容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第一節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zai)建(jian)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因(yin)故(gu)中(zhong)止(zhi)施(shi)工(gong)的(de),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自(zi)中(zhong)止(zhi)施(shi)工(gong)之(zhi)日(ri)起(qi)一(yi)個(ge)月(yue)內(nei),向(xiang)發(fa)證(zheng)機(ji)關(guan)報(bao)告(gao),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做(zuo)好(hao)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的(de)維(wei)護(hu)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an照zhao國guo務wu院yu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批pi準zhun開kai工gong報bao告gao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因yin故gu不bu能neng按an期qi開kai工gong或huo者zhe中zhong止zhi施shi工gong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批pi準zhun機ji關guan報bao告gao情qing況kuang。因yin故gu不bu能neng按an期qi開kai工gong超chao過guo六liu個ge月yue的de,應ying當dang重zhong新xin辦ban理li開kai工gong報bao告gao的de批pi準zhun手shou續xu。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ji術shu裝zhuang備bei和he已yi完wan成cheng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業ye績ji等deng資zi質zhi條tiao件jian,劃hua分fen為wei不bu同tong的de資zi質zhi等deng級ji,經jing資zi質zhi審shen查zha合he格ge,取qu得de相xiang應ying等deng級ji的de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後hou,方fang可ke在zai其qi資zi質zhi等deng級ji許xu可ke的de範fan圍wei內nei從cong事shi建jian築zhu活huo動dong。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麵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實shi行xing招zhao標biao發fa包bao的de,發fa包bao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將jiang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發fa包bao給gei依yi法fa中zhong標biao的de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實shi行xing直zhi接jie發fa包bao的de,發fa包bao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將jiang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發fa包bao給gei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條tiao件jian的de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jinzhijianzhushigongqiyechaoyuebenqiyezizhidengjixukedeyewufanweihuozheyirenhexingshiyongqitajianzhushigongqiyedemingyichenglangongcheng。jinzhijianzhushigongqiyeyirenhexingshiyunxuqitadanweihuozhegerenshiyongbenqiyedezizhizhengshu、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製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製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實shi行xing監jian理li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由you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委wei托tuo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條tiao件jian的de工gong程cheng監jian理li單dan位wei監jian理li。建jian設she單dan位wei與yu其qi委wei托tuo的de工gong程cheng監jian理li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訂ding立li書shu麵mian委wei托tuo監jian理li合he同tong。
第三十二條
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麵,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麵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gongchengjianlidanweibuanzhaoweituojianlihetongdeyuedinglvxingjianliyiwu,duiyingdangjiandujianzhadexiangmubujianzhahuozhebuanzhaoguidingjianzha,geijianshedanweizaochengsunshide,yingdangchengdanxiangyingdepeichangzeren。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製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安(an)全(quan)由(you)建(jian)築(zhu)施(shi)工(gong)企(qi)業(ye)負(fu)責(ze)。實(shi)行(xing)施(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bao)的(de),由(you)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負(fu)責(ze)。分(fen)包(bao)單(dan)位(wei)向(xiang)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負(fu)責(ze),服(fu)從(cong)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對(dui)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guicheng,budeweizhangzhihuihuozheweizhangzuoye。zuoyerenyuanyouquanduiyingxiangrenshenjiankangdezuoyechengxuhezuoyetiaojiantichugaijinyijian,youquanhuodeanquanshengchansuoxudefanghuyongpin。zuoyerenyuanduiweijishengminganquanherenshenjiankangdexingweiyouquantichupiping、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係認證製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bumenhuozheguowuyuanchanpinzhiliangjianduguanlibumenshouquandebumenrenkederenzhengjigoushenqingzhiliangtixirenzheng。jingrenzhenghegede,yourenzhengjigoubanfazhiliangtixirenzhengzhengshu。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實shi行xing總zong承cheng包bao的de,工gong程cheng質zhi量liang由you工gong程cheng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負fu責ze,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將jiang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分fen包bao給gei其qi他ta單dan位wei的de,應ying當dang對dui分fen包bao工gong模mo的de質zhi量liang與yu分fen包bao單dan位wei承cheng擔dan連lian帶dai責ze任ren。分fen包bao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接jie受shou總zong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的de質zhi量liang管guan理li。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jianzhushigongqiyebixuanzhaogongchengshejituzhiheshigongjishubiaozhunshigong,budetougongjianliao。gongchengshejidexiugaiyouyuanshejidanweifuze,jianzhushigongqiyebudeshanzixiugaigongchengsheji。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麵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複。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製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麵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係統工程等項目;保bao修xiu的de期qi限xia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保bao證zheng建jian築zhu物wu合he理li壽shou命ming年nian限xian內nei正zheng常chang使shi用yong,維wei護hu使shi用yong者zhe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原yuan則ze確que定ding。具ju體ti的de保bao修xiu範fan圍wei和he最zui低di保bao修xiu期qi限xian由you國guo務wu院yuan規gui定ding。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吊(diao)銷(xiao)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對(dui)因(yin)該(gai)項(xiang)承(cheng)攬(lan)工(gong)程(cheng)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建(jian)築(zhu)施(shi)工(gong)企(qi)業(ye)與(yu)使(shi)用(yong)本(ben)企(qi)業(ye)名(ming)義(yi)的(de)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承(cheng)擔(dan)連(lian)帶(dai)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
第六十七條
chengbaodanweijiangchengbaodegongchengzhuanbaode,huozheweifanbenfaguidingjinxingfenbaode,zelinggaizheng,meishouweifasuode,bingchufakuan,keyizelingtingyezhengdun,jiangdizizhidengji;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cheng)包(bao)單(dan)位(wei)有(you)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的(de),對(dui)因(yin)轉(zhuan)包(bao)工(gong)程(cheng)或(huo)者(zhe)違(wei)法(fa)分(fen)包(bao)的(de)工(gong)程(cheng)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與(yu)接(jie)受(shou)轉(zhuan)包(bao)或(huo)者(zhe)分(fen)包(bao)的(de)單(dan)位(wei)承(cheng)擔(dan)連(lian)帶(dai)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
第六十八條
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麵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違wei反fan本ben法fa規gui定ding,對dui不bu具ju備bei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等deng級ji條tiao件jian的de單dan位wei頒ban發fa該gai等deng級ji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的de,由you其qi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責ze令ling收shou回hui所suo發fa的de資zi質zhi證zheng書shu,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負fu責ze人ren員yuan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負fu責ze頒ban發fa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許xu可ke證zheng的de部bu門me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對dui不bu符fu合he施shi工gong條tiao件jian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頒ban發fa施shi工gong許xu可ke證zheng的de,負fu責ze工gong程cheng質zhi量liang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或huo者zhe竣jun工gong驗yan收shou的de部bu門me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對dui不bu合he格ge的de建jian築zhu工gong程cheng出chu具ju質zhi量liang合he格ge文wen件jian或huo者zhe按an合he格ge工gong程cheng驗yan收shou的de,由you上shang級ji機ji關guan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對dui責ze任ren人ren員yuan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製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4]